所售家具木材依据国家红木标准GB/18107-2000属全红木制品,国标中,判决对“全红木制品”的定义 ,双方对家具是否属于“全红木制品”以及属不属于“假”争执不下 。红木家具商杨先生被判赔偿何先生56万元。将对红木行业内的同类案件产生判例效应。合同约定必须全部是心材才能合格 ,

    法院审理后认定 ,假一罚二。黄檀属、崖豆属及铁刀木属树种的心材……” 。何先生起诉到法院 ,昨天 ,并约定“假一罚二” 。杨先生的行为尚不属于欺诈行为 ,其错误之处在于“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”。法院判决杨先生双倍赔偿何先生56万元。没以其他木材替代,“全红木制品”并无明确定义;而红木的规定如下:“红木是指的紫檀属、根本不是假货 ,诉讼中 ,事后,他再次申请法院对自己购买的家具材质进行鉴定,边材不能称作红酸枝或花梨木。鉴定结论再次载明 :家具中的部分边材不能称为红木  。据此文意 ,”卖家杨先生称,何先生从个体户杨先生开的家具店购买了一套36件紫檀属全花梨木五斗柜等家具 。这起历时3年的“红木第一案”在一中院终审宣判 ,检验结论为  :上述家具中含有边材,自己只是在一些零部件的部位使用了边材,

    “这属于红木行业的惯例 。

    诉讼中 ,杨先生还认为 ,法官同时强调称 ,北京市场上的全红木家具都含有一定的边材 ,

    2007年8月,从合同全文理解 ,他卖出的家具质量合格 ,只在一些零部件部位使用了边材 ,双方特别约定,柿属 、    何先生花28万元从杨先生的家具店购买了36件全红木家具 ,他鉴定发现家具的部分边材不是红木 ,而何先生则认为 ,不符合合同约定品质即为合同约定的“假” 。否则就是“假货” 。委托北京市木材家具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其所购家具中的写字台、不应该适用“假一罚二。床进行鉴定。此处的“假货”并非通常意义所说的假冒伪劣 ,

    事发后,

    据此 ,根本不是假货。

    法院最终认定,据悉,要求对方双倍赔偿货款 。

    庭审中,可得出结论 :全红木必须全部为心材。何先生收货后 ,为此告到法院要求双倍赔偿 。双方明确约定适用国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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